不誠信維權不但影響用人單位的生存發展,擾亂和諧勞動關系,也容易造成勞動仲裁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危害不容小覷。就應對這種不誠信維權者依法當頭棒喝。
為獲失業金,江蘇南京某公司一員工竟主動曠工,被公司根據獎懲條例“連續12個月內曠工4次以上的給予開除處罰”之規定,解除了勞動關系。沒想到成功被辭后,此人卻將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2萬余元及其他費用。日前,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并判決:員工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應支付賠償金。
當地法院判決上述公司無需對這名員工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是對其誠信缺失、唯利是圖的不法行為依法喝止,體現了對不誠信維權者堅決說“不”的司法價值取向。該案所釋放的強烈警示信號,無疑給那些自作聰明的維權者提供了鏡鑒。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敢于向損害自身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說“不”??陀^而言,勞動者依法維權意識的高漲和付諸行動的維權,有助于提高勞動者的話語權,倒逼用人單位加強內部管理,尊重和保障勞動者權益。不過,在依法維權的大軍中,也有一些誠信缺失者,在維權幌子下打起了非法獲利的歪念,想方設法找出各種理由向用人單位索要勞動報酬或高額經濟賠償金。如此不僅嚴重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也助長了不誠信的歪風。
一些不誠信者熱衷于所謂維權,沖著的是一個“利”字,而法律更多傾向于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設計,又讓這種不誠信的逐利行為有機可乘。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同時,出于保護勞動權益和減輕勞動者維權成本之目的,目前勞動仲裁部門已取消了勞動爭議案件的收費,法院也對此類案件象征性地收取5元或10元不等的訴訟費。高額的回報和近乎忽略不計的違法成本,讓一些不誠信者找到了非法逐利的空隙,類似主動故意曠工后再提起仲裁和訴訟的不誠信維權糾紛日益多發。
不誠信維權不但影響用人單位的生存發展,擾亂和諧勞動關系,也容易造成勞動仲裁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危害不容小覷。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屏障,就應對這種不誠信維權者依法當頭棒喝。首先,要切實對該類勞動爭議糾紛強化證據審查,對不誠信維權者明顯有悖常理的證據去偽存真,依法亮劍。
其次,鑒于不誠信維權者提起的訴訟已經違背了誠信訴訟原則,且在事實上妨礙了民事訴訟,司法應對其依法施以訓誡、罰款和失信懲戒等懲罰,讓其面對敗訴和伴隨其中的其他嚴厲處罰等代價得不償失。
當然,不誠信維權者行為的多發,客觀上也與用人單位用工不規范所導致的管理漏洞密切相關。因此,在對不誠信維權者依法懲治的同時,也要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法刻意打“擦邊球”的不規范用工行為依法懲處,倒逼企業規范用工。如此,不誠信維權者才能沒有非法逐利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