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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苗接種前醫療人員未履行告知義務應承擔法律責任
        來源: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作者: 發表時間:10-08 17:25

        案 情 簡 介

        5月6日,某地2歲的小寶在父母的帶領下到A區中醫院的社區服務站接種流行性腮腺炎疫苗。次日,小寶出現低燒情況。5月10日,小寶發高燒并逐漸出現雙下肢活動功能障礙,經多家醫院診斷為“急性播散性腦脊髓炎,平衡功能障礙”。6月,A區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鑒定,認定小寶的病史和體征考慮病毒感染因素最大,沒有足夠依據說明是由疫苗接種后引起的。小寶的父母多次與醫院交涉未果遂起訴到法院,要求中醫院及藥品購進單位A區疾病控制中心、甲市疾病控制中心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0萬元。

        法 院 審 理

        法院委托甲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結論為,小寶所出現的神經系統功能障礙與接種流行性腮腺炎疫苗有關,其殘疾等級為4級。法院經審理認為,中醫院在接種疫苗過程中,違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條例中規定的“告知義務”,其過錯行為給患者造成損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A區疾病控制中心與甲市疾病控制中心不是直接實施注射行為的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判決中醫院賠償小寶各項損失共計33萬元。

        法 條 鏈 接

        根據《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醫療衛生人員在實施接種前,應當告知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所接種疫苗的品種、作用、禁忌、不良反應以及注意事項,詢問受種者的健康狀況以及是否有接種禁忌等情況,并如實記錄告知和詢問情況。受種者或其監護人應當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向受接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提出醫學建議,并如實記錄提出醫學建議情況。

        本案中,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的鑒定意見指出小寶接種疫苗后出現的功能障礙與接種疫苗有關,說明醫療行為產生了損害后果,醫院接種時未履行告知義務違反法定程序,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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