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了解到,由該院依法受理的宣州區首例高空拋物案日前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21年12月13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酒后在其居住的位于宣城市區某小區某幢19層的家中,將未飲用完的半瓶礦泉水拋出窗外,砸中樓下宣城某石油公司加油加氣站遮陽棚,造成遮陽棚部分損壞。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賠償了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主動繳納罰金3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綜合被告人王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及悔罪表現,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張敬波)